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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2-09-19 18: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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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我委起草了《广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6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本单位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等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510180

  电话:020-83197798

  传真:020-83335656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

  约谈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违法违规或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组织注册登记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各地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将约谈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族宗教委。

  对存在违法违规或引发较大网络舆情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由省民族宗教委单独或联合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约谈。

  以上约谈必要时可商同级网信、电信主管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开展约谈:

  (一)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宗教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三)未及时处置违法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落实管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传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造成较大网络舆情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七)不落实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

  对同一案(事)件涉及多家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提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有效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必要时应当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六)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八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第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约谈对象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约谈对象的事后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宗教事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拒绝参加约谈、阻扰约谈、拒不接受约谈、拒不接受整改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或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视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约谈通知书(样式)

  粤民宗约谈函〔20××〕××号

  ×××(约谈对象):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定于××××年××月××日××时,在×××(地点),我委将就×××(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按时参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年××月××日

  

  

  约谈笔录

  谈

  话

  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行政执法证号:

  约谈对象:

  被谈话人

  姓名: 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主要内容:

  主持人:

   被约谈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被约谈人应当在每页笔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原文链接:http://mzzjw.gd.gov.cn/mzzjw/dtyw/zwgk/gsgg/content/post_395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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