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2022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不含提前下达部分)已拨付我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通盘考虑我区各地基本情况,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后,确定了资金分配意见(详见附表)。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5月6日下达(内财农﹝2022﹞516号),自治区民委于5月9日下达(内民委发﹝2022﹞18号)。
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中资金额度分配采取因素法的要求,本批资金分配,主要根据以下五个因素:一是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因素(权重20%);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权重20%);三是政策因素(权重50%),目前,政策因素主要指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因素;四是绩效评价因素(权重10%),采用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绩效评价结果;五是适当调整因素,按照前4项因素综合测算后,市辖区资金按测算资金的50%下达,结余出的资金分配给我区原57个贫困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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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2022年5月9日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不含提前下达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 | 7095 |
呼和浩特市 | 229 |
包头市 | 324 |
呼伦贝尔市 | 1477 |
兴安盟 | 766 |
通辽市 | 601 |
赤峰市 | 714 |
锡林郭勒盟 | 873 |
乌兰察布市 | 546 |
鄂尔多斯市 | 363 |
巴彦淖尔市 | 445 |
乌海市 | 27 |
阿拉善盟 | 451 |
满洲里市(含扎赉诺尔区) | 171(含扎赉诺尔区53) |
二连浩特市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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